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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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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港澳办”)为全国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赴港澳签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签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全国性团体、军队驻京各大单位及各中管企业等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的通行证。同时还授权57个地方港澳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各办证机关”)和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以下简称“外交部驻港公署、外交部驻澳公署”)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工作。本须知系对国务院港澳办直接负责的办证工作所需的材料及办理流程的规定。
一、申办单位备案
各单位向国务院港澳办申请备案并经审批同意后,可办理通行证及签注事宜。办理通行证及签注由申办单位专办员到国务院港澳办办证处(以下简称“办证处”)办理。其他人员或出访者本人申办、查询、催办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有特殊情况,有关人员可凭申办单位的介绍信联系办理。单位备案流程如下。
(一)开通因公往来香港澳门通行证管理系统账号
1.申办单位填写《关于申请开通因公往来香港澳门通行证管理系统账号的函》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办证处,申请函应注明专办员有关信息;
2.账号申请受理后专办员将收到提示短信,之后可登录北京数字认证(网址:https://help.bjca.org.cn/HK_MAC/index.html)按照系统流程申领数字证书;
3.专办员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因公往来香港澳门通行证管理系统(互联网地址:https://59.252.102.80、电子政务外网地址:https://59.255.103.190,以下简称“通行证管理系统”)办理单位备案事宜。
(二)通过通行证管理系统完成线上备案
专办员登录系统提交以下资料:
1.本单位公函扫描件。公函的抬头为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证处,公函内写明本单位授权办理通行证及签注的具体部门、授权签署人姓名、职务、专办员姓名及通讯资料等。授权签署人一般3至5人,专办员一般1至2人;
2.《申办<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单位备案表》(在通行证管理系统下载,以下简称《备案表》);
3.外交部授予申办单位一定外事审批权的外外管函、领三函扫描件;
4.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授予申办单位一定赴港澳审批权的批复扫描件。
(三)线下提交备案材料
专办员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办证处受理窗口:
1.本单位公函原件、《备案表》原件、外外管函复印件、领三函复印件、中央港澳办批复复印件;
2.专办员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白或蓝背景)、小二寸软光纸证件照片2张,供制作专办员证使用。
申办单位名称、授权签署人、专办员如有变更,须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出具申办单位公函和《备案表》。
二、申办通行证及签注
(一)通过通行证管理系统提交以下资料
1.任务批件扫描件(参团单位需另提供组团单位任务通知书和本单位任务确认件)。任务批件一次使用有效,其中临时出访、就读、培训事宜的有效期为3个月,常驻工作的有效期为半年(所需任务批件种类详见本须知第三条);
2.《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在通行证管理系统下载,以下简称《事项表》)扫描件。《事项表》须经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3.政审批件扫描件。也可在《事项表》中填写政审件文号或注明“已备案”,不另提供批件;
4.出访团组信息及拟申请的签注种类(赴港、澳签注种类详见本须知第五条);
5.出访人基本信息及其身份证、军官证电子照片;
6.按照有关规范采集的出访人电子证件照片、指纹数据;
7.申办因公赴港从事商业演出、参加体育比赛及产品展销活动且停留时间在30天以内工作签注的,须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以下简称“香港入境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入境事务组(以下简称“香港驻京办入境组”)批出的工作签注审批编号;
8.申办赴港中资企业常驻工作签注的,须提供香港入境处/香港驻京办入境组批出的工作签注审批编号;申办赴澳中资企业常驻工作签注的须提供申办函(办理程序详见本须知第四条)。
(二)将任务批件原件或复印件、《事项表》原件等资料提交至办证处受理窗口。
三、申办通行证及签注需提供的任务批件种类
(一)下列情况须提供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批复件:
1.副省部级(含)以上领导干部赴港澳;
2.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的官方往来;
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人员申办一次性赴港及多次往返香港签注;上述单位人员访澳超过4天(不含)及申办多次往返澳门签注;
4.中管企业人员申办访港超过5天(不含)、访澳超过4天(不含)及申办多次往返澳门签注;
5.中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赴港澳。“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指其出国(境)须呈报国务院领导审批的国有骨干企业的主要领导;
6.因公务赴港澳进行体育比赛或演出且停留时间在30天(不含)以上的;
7.军队系统人员赴港澳就读、工作及培训;
8.内地宗教人员赴港澳就读、工作及培训;
9.内地人员赴港澳从事涉及政党、宗教、民族、台湾等政治性、敏感性活动。
(二)下列情况须提供国防部外事办公室批件:
1.军队派往驻香港、澳门部队的常驻人员;
2.军队副军职(含)以上人员(广州军区所属人员赴驻香港、澳门部队的为正军职以上人员)临时前往港澳、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且不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务往来的;
(三)下列情况须提供外交部批件:
1.外交部派往驻港公署、驻澳公署常驻人员;
2.外交部系统人员临时赴港澳、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且只同外交部驻港澳机构进行内部工作联系的;
(四)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因公赴港澳事项须提供本单位批件。
四、赴港澳中资企业常驻工作签注办理程序
(一)中资企业申请赴港工作签注的,须征求香港入境处意见,办理程序如下:
1.申办单位在通行证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936B表扫描件、申办函扫描件。申办函应列明拟派人员姓名、派驻机构全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及拟在港工作年限;
2.办证处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转发香港驻京办入境组;
3.香港驻京办入境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转香港入境处审批;
4.香港入境处完成审批后出具复函,复函在2个工作日内循通行证管理系统转发派人单位。获同意的派出单位即可凭本须知第二条所列材料办理通行证及签注,并将申办函抄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香港中联办”)经济部。
(二)中资企业申请赴澳工作签注的,无需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应在办理通行证及签注时提供上述申办函,同时抄送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澳门中联办”)人事部。
(三)拟派驻企业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驻港澳中资企业,否则不予受理。派驻港澳的工作年限不得超过6年。
(四)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派员赴其驻港澳机构常驻工作的,按此规定办理。
五、签注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赴港、澳签注分别有以下7种类型:
1.《赴港/澳访问签注》:分为3个月1次、3个月2次和3个月多次、半年多次及1年多次前往香港或澳门5个类别,每次在香港、澳门停留时间均不超过30天(含)。签发给内地因公临时赴港澳访问的人员,由国务院港澳办及各办证机关签发;根据工作需要,外交部驻港公署、外交部驻澳公署可给在港澳的常驻人员签发上述相应签注。
2.《赴港/澳工作签注》:签发给赴港澳中资企业和机构常驻工作和军队、宗教系统赴港澳讲学、合作研究的人员,由国务院港澳办及各办证机关签发。
3.《驻港/澳签注》:签发给香港中联办或澳门中联办、外交部驻港公署或外交部驻澳公署、驻港国安公署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驻澳门部队的常驻人员,由国务院港澳办签发。
4.《赴港/澳就读签注》:签发给军队及宗教系统赴港澳就读的人员,由国务院港澳办签发。
5.《赴港/澳培训签注》:签发给军队及宗教系统赴港澳参训和授训,以及内地党政机关派往港澳特区官方及半官方机构培训(实习)的人员,由国务院港澳办签发。
6.《赴港/澳延期签注》:签发给持有以上5类签注且持有者已在港澳并经批准在港澳延期的人员。延期签注系原有签注在港澳停留时间的延长,不得改变原有签注的类别;延长的天数一般不超过原有签注在港澳的停留天数;访问签注只可延期一次,且仅限于3个月1次这一类别。延期签注由外交部驻港公署或外交部驻澳公署签发。
7.《赴港澳签注(补发)》:由外交部驻港公署或外交部驻澳公署签发给本人已在港澳但因故丢失或损毁通行证的人员。《赴港/澳访问签注》不予补发。此类签注持有人若在港澳遗失或损毁通行证,须立即前往驻港公署或驻澳公署领事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作返回内地之用。
各申办单位须严格根据赴港澳人员拟从事活动、工作性质为其申办相应的签注。除办证处和外交部驻港公署、外交部驻澳公署外,各办证机关一律不得在其他办证机关签发的通行证上加注。
六、办理通行证和签注的时限
1.办理通行证及赴港澳访问、工作及赴澳就读、培训类签注为5个工作日。
2.办理赴港就读、培训类签注为7个工作日。
3.办理30人以上(含)团组的通行证及签注为7个工作日;100人以上的大型团组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或适当延长。
4.办证处一般不受理加急件。确有紧急、特殊情况,申办单位需向办证处提交邀请信、加急说明函等材料,由办证处负责人酌定。
七、注意事项
1.通行证管理系统为非涉密系统,涉密材料均不得上传系统。
2.《事项表》为申办单位申办通行证和签注的依据,须认真、准确填写,不得涂改。《事项表》所列赴港澳任务、人数、停留时间,均以批复件或任务批件为准,如有变动应另行报批,或出具本单位公函说明原因。
3.申请人电子证件照片、指纹数据须符合《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人像照片规格要求》《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申请人指纹采集规范》。
4.持证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有效通行证,申办新通行证时须将旧证交回或由办证机关注销,否则不予办理。
5.通行证有效期不足3个月(含)的不受理签注。申办的签注有效时间不得超过通行证有效期。
6.赴港/澳工作、就读、培训签注及驻港/澳签注的有效期起止时间严格按照任务批件批复时间执行,在此之前或之后均不能使用。
7.持3个月1次访问签注因工作需要在港澳延长停留时间的,由申办单位(地方通过当地办证机关)向国务院港澳办办证处提出书面报告,国务院港澳办办证处将视情况通知驻港公署或驻澳公署协助办理延期手续。
8.港澳中资机构常驻工作人员可在签注有效期内在当地办理延期签注。上述人员延期的内部(指其所在单位或地方)报批手续办妥后,即可凭香港中联办或澳门中联办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驻港公署或驻澳公署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须在签注有效期内办理,且本人须在当地。超过签注有效期的,须原申办单位送交国务院港澳办办证处或有关办证机关重新办理派出手续。
9.《通行证》丢失、被盗的,当事人须立即向事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警务部门报案,并通过申办单位及时向办证机关挂失证件。挂失证件须提交当事人检查或说明、单位证明及报案回执。
10.因资料有误等原因不能出境的,申办单位(地方通过当地办证机关)可将当事人不能出境的原因函报办证处,办证处审核同意后,将通知有关办证机关协助补发《通行证》并作相关签注。
11.专办员领取证件时应对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申办签注类型等有关资料进行核对,以免影响持证人使用。
八、咨询
有关通行证及签注办理事宜请联系办证处受理组。咨询电话:010-68576685,传真:010-68576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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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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