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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促进澳门青年创新创业的办法》政策解读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促进澳门青年创新创业的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0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字体: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促进澳门青年创新创业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印发,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合作区的开发建设,承载着建设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家园的重要使命。为深入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积极鼓励支持澳门青年参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情况

为做好政策研究工作,民生事务局结合就业服务工作实际,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起草论证工作。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于2023年11月完成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促进澳门青年创新创业的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2023年11月9日,《办法》经合作区执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特点

《办法》的制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落实总体方案的具体举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均明确提出要“高水平打造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中葡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一批创客空间、孵化器和科研创新载体,构建全链条服务生态。推动在合作区创新创业就业的澳门青年同步享受粤澳两地的扶持政策”。根据总体方案及合作区条例相关精神,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研究制定合作区澳门青年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运营管理以及支持澳门青年在合作区创新创业的一般措施和扶持奖励办法。二是满足澳门青年在合作区创新创业的切实需求。随着合作区建设不断深入,现有政策体系对澳门青创企业从“走起来”到“跑起来”的支持服务力度还有待提高;澳门青创项目可实际享受的扶持项目过于单一;进入孵化期的澳门青创项目缺乏对接市场、资本的机制和渠道;扶持资金“先缴后补”按比例发放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和资金负担。三是与合作区现有政策措施形成差异化互补。《办法》明确将澳门青年作为扶持对象,从年龄、持股比例等方面进行细化延伸分类。同时,结合我局涉及人社部门的职能,合作区澳门青年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标准将与广东省人社厅“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及“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相关政策标准进行有序衔接。《办法》将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及其它扶持措施搭配成为不同主题的组合拳,为澳门青年到合作区发展提供更多元的政策选择。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十五条,包含制定目的及定义;合作区澳门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申请条件、认定程序以及扶持奖励标准;澳门青年创业企业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以及扶持奖励标准;适用原则、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目的及定义。(涉及条文:第一条、第二条)

一是围绕开展澳门青年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积极支持澳门青年参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二是《办法》的基本内容。制定合作区澳门青年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运营管理以及支持澳门青年在合作区创新创业的一般措施和扶持奖励办法。三是《办法》内相关用语的含义。对《办法》中出现的“商业办公楼宇”“澳门青年”“澳门青年创业企业”“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等用语进行了解释。

(二)基地的申请条件。(涉及条文:第三条)

基地申请条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设置:一是商业办公楼宇需具备的条件。商业办公楼宇选址需在合作区范围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需具备完善的公共服务场地和配套设施。二是商业办公楼宇的运营主体需具备的条件。拥有3年以上商业办公楼宇使用权,且该商业办公楼宇为已登记的住所或备案的经营场所。具备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基地发展规划以及健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具备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具备提供配套服务的能力及完善的毕业制度及考核制度。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基地自有种子资金或与5家以上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使用孵化资金规模200万元以上。三是商业办公楼宇的运营主体需承诺的事项。运营主体需就实质性经营作出承诺,运营主体在申请或享受本办法扶持或奖励过程中,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联机构或异常经营机构名单内。承诺自领取最后一笔扶持资金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

(三)基地认定程序。(涉及条文:第四条)

基地的认定将采取“集中申请、统一评审”方式进行。运营主体提交基地申请文件后,如申请资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超过规定时间未补齐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文件齐全后30日内组织召开基地认定评审会议。经基地评审会议通过的运营主体,经复核、结果公示以及与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签订监管协议后,相关商业办公楼宇可被认定为基地。

(四)基地扶持标准。(涉及条文:第五条)

一是基地资助。基地内实质性运营的澳门青年创业企业办公总面积占比达到基地办公面积总数的30%,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扶持。此外,基地实际运营满一年且基地内实质性运营的澳门青年创业企业办公总面积占比分别达到基地办公面积总数的70%、80%、90%,可分别获得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运营扶持,逐级获得的仅发放差额部分。二是运营扶持。在监管协议有效期内,对于基地组织面向澳门青年创业企业的投融资对接、知识产权转化或技术服务对接、市场对接活动,按照每场活动实际支出成本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单个基地每年享受最高60万元扶持。

(五)基地资质认定奖励。(涉及条文:第六条)

目前归属人社部门管理,且与澳门青年创业相关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基地称号主要包括“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广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粤港澳大湾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珠海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珠海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标准及授牌管理规程》等相关文件,“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广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粤港澳大湾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分别奖励60万元,“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珠海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据此,本《办法》规定,对于获评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以及省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称号的基地,按照实际获得的奖励或者资助的金额给予基地运营主体1:1配套奖励。此外,由于目前合作区与珠海市财政分离,《办法》规定基地被认定为“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珠海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称号的,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参照珠海市相关奖补标准,负责向基地运营主体发放奖励。

《办法》统一要求企业入驻基地前就实质性运营进行书面承诺,经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扶持或奖励资格。企业入驻基地后必须在合作区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企业申请或享受本办法扶持或奖励过程中,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联机构或异常经营机构名单内。承诺入驻基地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

(六)申请程序。(涉及条文:第八条)

澳门青年创业企业申请扶持认定程序,将采取“集中申请、统一评审”方式进行。澳门青年创业企业提交入驻申请文件后30日内组织召开企业入驻评审会议。申请资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超过规定时间未补齐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评审会议获得通过的澳门青年创业企业,在与运营主体签订入驻协议后可入驻基地。

(七)对澳门青年创业企业的扶持标准。(涉及条文:第九条)

一是场地租金减免。考虑到目前合作区整体楼宇租金价格较高,且澳门青年创业企业数量仍处于增长期,故计划对于入驻基地的澳门青年创业企业,给予场地租金减免,对同一企业最多可连续减免36个月。其中,租用办公场地的企业,根据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参加社会保险并且实际办公的人数,按照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给予减免。租用办公卡座的企业,根据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参加社会保险并且实际办公的人数,按人均分配不超过1个卡座给予减免。二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场地租金减免部分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按季度向基地运营主体拨付,每平方米、单个卡座场地租金拨付标准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每年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结果制定。若评估价高于实际租赁价格的,按实际租赁价格予以拨付。

(八)对澳门青年创业企业的奖励。(涉及条文:第十条)

一是创业奖励。澳门青年创业企业入驻基地实质性运营满6个月,给予一次性3万元创业奖励。二是优秀企业1:1配套扶持。入驻基地后获得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或者澳门特区政府无偿资助的澳门青年创业企业,可按实际获得奖励或资助的金额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1:1配套奖励。三是优秀企业的持续扶持。企业已经享受横琴澳门青年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合计满36个月并达到以下加速发展条件之一,纳入“规模以上企业”、获得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获得澳门特区政府无偿资助或有偿资助50万元以上、经国家备案通过、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以及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澳门青年创业企业,经评审,可以继续给予两年租金减免(租金减免标准参照第九条执行)。

(九)其他事项。(涉及条文: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分别为适用原则、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其中关于适用原则。明确《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申请主体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择一选择适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享受横琴澳门青年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未满36个月的企业,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可以自首次领取横琴其他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之日起计算,享受本办法扶持标准至36个月期满。

此外,结合合作区建设“一国两制”新示范的战略定位及周边区域对于港澳台青年创业的扶持政策,《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青年可以参照本办法申请扶持。

关于监督管理。明确依据《办法》发放的扶持资金接受有权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申请人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或者获得扶持和奖励后违背承诺迁出合作区,或者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的,取消其申请资格。申请人还应当退回全部扶持资金,并且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推送相关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关于组织实施、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办法》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办法》所规定的扶持、奖励项目申请操作指南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负责制定。《办法》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