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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27来源: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字体:

卫医政发〔201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商务部共同制定了《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疗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卫生部 商务部 ? ? ? ? ? ? ??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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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时限要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201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