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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在内地设有五个办事处,分别为驻北京办事处,於东部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於南部的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於西部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以及於中部的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统称驻内地办事处),布局全面。驻内地办事处负责加强香港与内地的沟通联系,包括做好政府对政府工作、全方位提升及加强香港和内地各省市的经贸关系、推进两地交流合作、促进投资、推广香港,以及支援当地的港人港商。此外,驻北京办事处、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设有入境事务组,向在内地遇事或求助的港人提供实质协助,以及为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完善驻内地办事处的网络,特区政府在每个驻内地办事处下已设立至少两个联络处,专责联系其覆盖范围内的一个省/区/市,加强与当地政府联系和沟通、促进经贸关系、推动香港与有关省/区/市合作和宣传香港,以及支援当地香港居民和企业等。特区政府已设立十一个联络处,包括驻北京办事处下的驻辽宁联络处和驻天津联络处,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的驻深圳联络处、驻福建联络处和驻广西联络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的驻重庆联络处和驻陕西联络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的驻山东联络处和驻浙江联络处,以及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的驻湖南联络处和驻河南联络处。
各内地办事处的服务范围
驻北京办事处的服务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甘肃、宁夏。下设驻辽宁联络处和驻天津联络处。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服务范围为福建、广东、广西及海南。下设驻深圳联络处、驻福建联络处和驻广西联络处。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的服务范围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和山东。下设驻山东联络处和驻浙江联络处。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的服务范围为四川、重庆、陕西、贵州、云南、西藏及青海。下设驻重庆联络处和驻陕西联络处。
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的服务范围为湖北、湖南、山西、江西和河南。下设驻湖南联络处和驻河南联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