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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知识产权在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继续加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友好合作,愿意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希望通过本协议,继续加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增进交流,分享经验。
第二条
双方交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宣传教育及自动化服务信息,一方可应对方的请求,向其提供相关协助。
第三条
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以下简称“香港知识产权署”)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为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供人员培训,培养和提高知识产权领域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四条
双方交换两地知识产权领域的信息和出版刊物。
第五条
双方研究推动两地知识产权贸易概念和趋势,邀请有兴趣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创造知识产权贸易基本条件,积极协助企业抓紧机遇,开拓商机,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第六条
合作举办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展览会、研讨会、有关技术交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会议。
第七条
应一方在相关领域的请求,对方向其提供协助或商定其他合作方式。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九条
本协议可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修改,做出的修改将发出书面通知,并明确其生效日期。
第十条
本协议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在香港签署,一式两份。内地文本以中文简体书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文本以中文繁体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