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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协议(201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协议(2011)

发布时间:2011-11-16来源: 【字体: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知识产权在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继续加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友好合作,愿意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希望通过本协议,继续加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增进交流,分享经验。

第二条

双方交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宣传教育及自动化服务信息,一方可应对方的请求,向其提供相关协助。

第三条

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以下简称“香港知识产权署”)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为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供人员培训,培养和提高知识产权领域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四条

双方交换两地知识产权领域的信息和出版刊物。

第五条

双方研究推动两地知识产权贸易概念和趋势,邀请有兴趣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创造知识产权贸易基本条件,积极协助企业抓紧机遇,开拓商机,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第六条

合作举办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展览会、研讨会、有关技术交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会议。

第七条

应一方在相关领域的请求,对方向其提供协助或商定其他合作方式。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九条

本协议可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修改,做出的修改将发出书面通知,并明确其生效日期。

第十条

本协议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在香港签署,一式两份。内地文本以中文简体书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文本以中文繁体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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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自2012年4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由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

2012-03-21